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2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8月14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代理人彭黎、龚娇娇,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与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被执行人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将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