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咸宁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202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02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1005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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