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初字第02448号
原告: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新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渡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拓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咸宁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139号。
法定代表人:**,金石公司总经理。
原告拓新公司诉被告金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拓新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拓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拓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拓新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