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咸宁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初字第02448号
原告: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新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渡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拓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咸宁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139号。
法定代表人:**,金石公司总经理。
原告拓新公司诉被告金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拓新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拓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拓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拓新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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