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枫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1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5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枫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严石桥堍水利站。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10楼。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6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枫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5元,减半收取592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