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日空山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九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日空山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虎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苏州九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万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建章,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日空山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桥本东海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九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日空山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九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九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九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日空山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苏州九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耀华
审 判 员  沈文春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司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