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2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洪南。
被执行人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
法定代表人丁惠萍。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10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26732元。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26732元,执行费301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六丰路53号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苏0506执217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六丰路53号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剑
书 记 员 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