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

2427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2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六丰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丁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康,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工业园通达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霞,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1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为232元,由上诉人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小安
审判员  冯月青
审判员  李晓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