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7358号
原告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良来。
委托代理人陈德子、江腾,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洪南。
被告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
负责人林誉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市爱的电气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通过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