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4657号之二
原告:***向家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峰汇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4段588-5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MA6641TK67。
法定代表人:周小撸,执行董事。
原告***向家机砖厂与被告四川智峰汇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向家机砖厂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家机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家机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16元,由原告***向家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