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渚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东渚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9162号
原告:程晋兵,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祺,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渚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外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28396768B。
法定代表人:吴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程晋兵诉被告苏州东渚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程晋兵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晋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晋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晋兵负担。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小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