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93民初463号
原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6元,减半收取3333元,由原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颂杰
法官助理 刘俊江 书 记 员 陈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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