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川0116民初8760号
原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魄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被告海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技术经济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对于工程价款,海魄公司主张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2条、《经济技术合同》第7.3条处理,本院认为通用条款第14.2条双方有明确约定,海魄公司在2016年1月11日将结算报告提交海天公司,虽然海天公司认为“张天军”没有签收的权利,但根据《补充协议》、签证单上有“张天军”签名,能够证实“张天军”能够代表海天公司签收结算报告,海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对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海天公司一直不提出异议,将会导致海魄公司难以收取工程款,明显对海魄公司不公平,故本院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中的工程价款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工程价款中的调试费用,协议书上的约定与专用条款的约定相互矛盾,双方均未有充足的理由进行说明,应当视为没有约定,结合该调试费签证单上没有海天公司签字或盖章,海魄公司要求海天公司支付调试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海魄公司主张的安装过滤器、修复费用,因签证单上有“张天军”签名且能够代表海天公司,故本院认可该费用,但只应支付人工费,应当扣除差旅费、旅途往返人工5,200元。综上,海魄公司工程价款为3,806,952元-33,000元-5,200元=3,768,752元,再扣除海天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2,560,000元,海天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为1,208,7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海天公司与发包单位确认的2016年1月29日为竣工日期,海魄公司表示认可,本院确认海魄公司的竣工日期为此日期。根据专用条款第21.1条的约定,95%的工程款(3,768,752元×0.95-2,560,000元=1,020,314.4元)应在2016年2月19日支付,5%的质保金(3,768,752元×0.05=188,437.6元)应在2018年2月19日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天公司将其承建的“中物院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先进制造工艺与设备测评实验室洁净部分及风口风阀”工程分包给海魄公司施工,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合同暂定价为2,700,000元(不含税价)。分包工程承包范围:金属壁板、净化门窗、送风孔板、风淋室、送回风口、余压阀安装、百叶风口、金属壁板上的各种开洞与封口及相关辅材,无偿配合联合调试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1条约定,工程完工业主初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为工程质保金;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发生的,发包人于该项目正式交工之日起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保修金;专用条款第38.3条约定,联合调试检测不合格,由责任单位付费,合格由发包人付费。待发包人工艺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无条件配合调试,并通过第三方检测。 2014年12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既盖海天公司公章也有其员工“张天军”的签名),约定取消原施工范围内的两个外墙面,合同价为16,200元。2014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技术经济合同书》,约定工程增加吸音隔墙和吊顶,净化区顶棚增加检修马道工程,增加价款暂定450,000元。 合同签订后,海魄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6年1月11日,海魄公司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海天公司,并由海天公司员工“张天军”签收。海魄公司主张的结算价款为3,806,952元。此后,海天公司既未对该结算报告提出异议,也未表示认可。 庭审中,海魄公司提交的安装过滤器、修复费签证单上有海天公司员工“张天军”的签名。海魄公司主张的调试费签证单上没有海天公司的签名或盖章。 2017年6月7日,海天公司与发包单位中物院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签订《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载明:开工日期2013年7月26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29日;竣工结算总价37,528,584元。庭审中,海魄公司认可工程验收合格日为2016年1月29日。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海天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60,000元。
一、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8,752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以1,020,314.4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8,437.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3元,由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康邦礼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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