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5993号
上诉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海魄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李玲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