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川0107民初12665号
原告: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金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维,四川皆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攀,四川皆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2幢12层1207。
法定代表人:冯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男,系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北公司)与被告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亿得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楚北公司诉称,2017年10月10日,楚北公司与隆亿得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隆亿得公司向楚北公司租用建筑物资,合同对租赁物资价格、付款方式、滞纳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楚北公司履行了出租的义务,双方结算确认隆亿得公司尚欠楚北公司租金524459.83元(原来诉状中504707.65元为计算错误,漏算了一笔19752.18元,同时利息也相应予以变更)。2019年4月,***向楚北公司出具欠款承诺书,自愿为隆亿得公司欠楚北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隆亿得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多次催收无果,楚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隆亿得公司支付租赁费524459.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0414元(以524459.83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隆亿得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隆亿得公司、***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前向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24459.83元及律师费2.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299459.83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
二、若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到期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另行向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24459.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对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1083元,减半收取计5541.50元,由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给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