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7314号之一
原告:**。
原告:**
被告: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娥。
被告:张某。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被告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库银行存款1254427元。现因双方调解结案,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隆亿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库银行存款125442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