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802民初478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9日,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江南怡园1-3号
法定代表人:淳菁,总经理。
告***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员工工资1122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承包了省道458线**城区经赠科至甘孜机场改建工程,案外人**雇请原告做工。2020年12月1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付原告人工工资292236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了18万元,至今仍欠112236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桥梁下部劳务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
证据2:欠条,证明被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以及欠付的金额。
证据3:手机音像资料,证明原告做的工和劳务费资金来源。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针对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举证,因被告未到庭,视其为放弃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桥梁下部劳务合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被告的公司印鉴。该合同约定被告将省道458**城区经赠科至甘孜机场段改建工程中的K25+900至K53+504,201段15座桥下部结构钢筋混凝土承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提供钢模板及钢管、扣扣件、**、土工布、千斤顶等材料,在被告无法安排任务时,给原告工人实际人数每天80元-100元一天的补助生活费。原告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施工,钢筋制作安装、焊条扎丝、弯曲机、切断机、调直机、电焊机等全部小型机具设备,钢筋制作安装按每吨800元,地梁210,系梁290,墩柱270,墩帽290,扩大基础130,桥台290,**垫石290一方等所有下部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制作安装、模板拆除、砼震动棒、震动器、砼振捣养护、模板刷隔离剂油、模板清理堆放、200米以内转运等全部工作内容。破桩头¢205直径1100元左右一个桩头,¢1.8米直径800元一个桩头,¢1.5米直径和¢1.3米直径800元一个桩头,所栽桩头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本项目工程劳务单价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原告不得在中途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增加费用。计量结算按照设计图纸结算,原告在25日前填报已完成工作量,经监理及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付款方式按每个月完胜审核的工作量80%结算,被告在第二个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一个月的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在二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本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应付守约方剩余工程量的5%的违约金。
该项目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欠条一张:“今下欠***在省道458线工资款共计292236.00元,其中包括***管理工资50000.00元。欠款人:**2020.12.13日”。后**又在该欠条上注明:“本人**已于2021年2月7日通过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剩余余款本人承诺在2021年4月份全部结清。2021年2月7日”。
另查明,**系挂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后因**和本案被告未付上述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费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