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初字第155号
原告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苑路54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70元,由原告苏州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