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保388号
申请人四川金天亿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455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康定支行5105××××0029_1存款账户60万元,实际冻结0元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分行5100××××1145_1存款账户60万元,实际冻结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455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