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35财保3号
申请人:达达,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竹巴龙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西(达达之女),女,藏族,1996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巴塘县人,现住四川省巴塘县竹巴龙乡,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092975568R,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丁康丽,执行董事。
申请人达达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达达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保全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达撤回保全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达达的请求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达达撤回对被申请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长 益西拉姆
审判员 严 正 琴
审判员 晓 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