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35财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达,男,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竹巴龙乡水磨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西(系达达女子),女,藏族,生住址:四川省巴塘县竹巴龙乡水磨沟村,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28幢。
法人代表:丁康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琴,女,藏族,住址:四川省巴塘县水电一局对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达达根据被申请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达达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达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准许申请人达达撤回付被执行人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 判 长 益西拉姆
审 判 员 晓 宏
审 判 员 严 正 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一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万 鹏
书 记 员 次旦娜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