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4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金抡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4民初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60万元。一审中,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提出反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上诉人须将剩余材料作价的120万分二次支付给上诉人,第一次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6O万元,剩余60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任意一方未按时履行本协议,另一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生效之后,被上诉人仅向上诉人支付了60万元,剩余60万元至今未支付。上诉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并不是对(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743号判决书达成的执行和解,更不是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而是对(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743号案中未处理的其他争议事项作出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上诉人有权就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出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裁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