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申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珺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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