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粤0111执保1398号
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平、***、**、***、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4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目: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的查封措施。原查封案号(2017)粤0111执保8号。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房屋的查封措施。原查封案号(2017)粤0111执保8号。
二〇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