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智创精密制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961号
原告:东台市智创精密制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政府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701号(科技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靖怡,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台市智创精密制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智创精密制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智创精密制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智创精密制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8元,减半收取7104元,由原告东台市智创精密制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