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2民初2365号
原告: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701号(科技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6175455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金塘湾平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9912957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4330元,由原告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