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8执保55号
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润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桂0108民初3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冻结桂润坏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7850元(农行20023001040005812),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11至2020年1月3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08民初3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