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民初35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701号(科技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天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军,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宁市桂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大唐·总部1号1号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魏江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迪佳,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超。
第三人:魏江州,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于该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8)桂0108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2018)桂0108民初35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双方调解且被申请人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苏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魏江州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