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普洱市民族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思执恢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增城中新镇大田工业区(中福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师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民族中学。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五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新,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
(2013)思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市民族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08533.12元,执行费9485.00元(已交),合计:718018.12元。现已执行工程款649200.00元,剩余59333.12元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债权,现本案已依法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高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