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6357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骅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6357号
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3559670W,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友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骅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226217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宁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城安装公司)与被告江苏骅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吴城安装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城安装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骅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城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