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09民初15806号
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城公司)与被告苏州震泽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彦、徐心怡、被告东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红、徐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吴城公司与被告东渡公司之间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震泽镇WJ-J-2017-014地块商住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总包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上述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且已于2020年4月10日通电完成了供电备案并已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因上述合同所涉案外人供电公司与被告东渡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尚处于结算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涉案合同最终工程款尚不存在结算条件,故被告东渡公司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向原告吴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另,上述涉案合同中虽约定了所有应付款项需收到乙方开具的满足税务部门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后才能支付,但因上述涉案合同除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尚存在约定原告吴城公司为被告东渡公司代垫向案外人供电公司预付款项,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支付节点款包括代垫款的返还,故本院认为,该约定对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支付实际上无法履行,进度款支付节点原告吴城公司实际上无法开具相应进度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东渡公司仍应于2020年6月9日前按上述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原告吴城公司支付进度款3008867元(24380000*70%-14057133)。另外,被告东渡公司应向原告吴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8867元,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吴城公司主张的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保证金尚未届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关于原告吴城公司主张的要求判令被告东渡公司承担担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东渡公司作为甲方与吴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震泽镇WJ-J-2017-014地块商住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路南侧、锦泽华府小区东侧的震泽镇WJ-J-2017-014地块商住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报批、包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验收)、包监理、包验收合格并正式通电及后期维保,工作内容为:震泽镇WJ-J-2017-014地块商住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全部内容,包设计及其深化、包施工、包监理、包人工、包报批、包材料/燃料、包运输/进出场、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包风险、包验收、包关系协调(城管、居民等)的承包方式,除变更及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内容外,合同签订的价格即为工程结算价,价格中包含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及费用,今后不再作任何调整,震泽镇WJ-J-2017-014地块商住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的施工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施工范围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红线内、外供配电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分项工程:红线内外供配电相关电缆、管沟挖填土方、管道铺设、过路顶管及管井(含管井攀爬设备),分支箱及其基础施工(含防雷接地系统、防护措施、施工相关措施费);变配电室相关的照明、消防通风空调、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及其基础、门窗、防雷接地(屋顶防雷接地不在本次合同范围内);分支箱至非居民表箱、商铺表箱的电缆、接地系统等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含挖填土方、排管、机械开孔、相关措施费);乙方负责红线内外相关部门开挖、破路、绿化、施工占道、过路顶管等满足本次供配电工程合格验收通电相关事宜,相应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供电远程抄表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工程;乙方负责完成与供电部门的协调;乙方负责红线内外相关部门开挖、破路、绿化等相关事宜,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供电配套为以后电力发展需要相应预留预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等有关国家和地方规范、规定和要求;必须满足供电部门的相关要求(含通电要求)并需在合同工期内一次性完全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设在变电房内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校验、加封,投标方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负责设计,施工(至用户电表),并确保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收,配电工程内所购设备品牌及档次采用中高档,在报价中需注明。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合同总金额为24380000元(本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包干总价24380000元,其中向供电局预缴费用21856979.92元)(含供电远程抄表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工程),本工程总价为包干价格,包工程设计、报批、施工、水电费、现场配合费、验收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税金、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价格,该价格不因合同履约期间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涨跌而调整,亦不因乙方与供电局对接及供电局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延迟而调整,本项目造价风险包干,无论政策或市场如何变化,包干总价不予调整;乙方签订合同后需要全力优化原电力批复方案并在中标2个月内取得政府部门对正式优化方案的批复,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履约优化后,优化所得(见下面描述),由甲方和乙方根据优化结果进行按甲方30%、乙方70%的比例分成,优化所得为:合同价减去甲方分别与电力设计、监理、电力公司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签订的价格以及合同总额的红线内管沟施工价后的价格为优化价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签约时乙方提交人民币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给甲方;整体项目供电工程设计图纸完成,通过供电部门审核并取得审图合格证后28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具体设计费以甲方和供电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金额为准);小区供电管沟、井及设备基础施工完成后,支付已完合格工作量的70%;整个项目施工完成,经甲方、监理和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并完成供电备案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本项目需向供电局预缴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结算完成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结算时间为提交结算完整资料后90天完成);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5%的质保金;所有应付款项需收到乙方开具的满足税务部门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后才能支付,除供电局开具发票之外的工程款项支付,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注:供电设计、施工(供电局施工部分含设备)、监理由供电公司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甲方与中标单位单独签订合同,费用包含在供电总包合同内,在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付款时由乙方垫付(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再由甲方支付给供电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约定的工期为:总工期365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正式通电),双方签订合同后在2018年7月底确定设计单位。合同另约定:供电局缴费部分(预估21856979.92元),具体时间节点按以下条款执行:甲方与供电局签署合同后支付总价的10%即2185698.00元,乙方代为支付;设备全进场前支付合同价的50%即10928490.00元,乙方代为支付;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于通电前支付合同价的40%即8740791.92元,乙方代为支付;乙方以借款将相应款项转移至甲方账户,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供电局;若以上任何节点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相应工作和款项的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已提交的5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乙方另行赔偿甲方因此而带来的相关损失。
上述《震泽镇WJ-J-2017-014地块商住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总包合同》签订后,东渡公司与案外人供电公司另行签订了供电施工等合同,上述案涉合同总价款包括了吴城公司自行施工部分工程款和案外人供电公司设计施工等部分工程,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于2020年4月10日通电并完成了供电备案并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了竣工验收。
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涉案合同中所包含的由案外人供电公司施工部分尚处于与案外人供电公司的结算过程中,设计、监理部分现在无法确定有没有完成结算。
另查明:上述《震泽镇WJ-J-2017-014地块商住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总包合同》签订后,吴城公司向东渡公司支付了1969246元作为代东渡公司向案外人供电公司垫付的应向案外人供电公司预缴的费用,另向东渡公司支付了保证金50万元。施工过程中,除吴城公司代垫的1969246元之外,东渡公司另行向案外人供电公司预付了工程款14057133元。至本案庭审时,吴城公司已向东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39621元,东渡公司尚未向吴城公司支付过款项。
又查明:吴城公司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以上事实,由原告吴城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震泽镇WJ-J-2017-014地块商住项目整体供配电工程总包合同》、工程项目移交清单、房产项目竣工通电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及发票回执单、资质证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苏州震泽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3008867元,并同时赔偿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008867元,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31元由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24295元,由被告苏州震泽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20436元,被告苏州震泽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辉云
书记员 范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