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73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天荣电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天荣电缆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即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天荣电缆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顾伟林
法官助理 杨欣梁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