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574号
申请人:江苏鸿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02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友翔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3559670W。
法定代表人:沈翱。
申请人江苏鸿翔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吴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城公司)价值7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城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吴城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鸿翔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