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9635号
原告:***,女,198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双,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522451-1,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念文。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构代码:78596011-5,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文秀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计6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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