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睿志达光电(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4056号******
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光电(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协理。******
第三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念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兴山,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光电(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光电(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光电(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王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蹇守渝******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