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光电(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光电(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光电(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鸿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任象机电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王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蹇守渝******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