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371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三洋能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濮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志鹏,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俊,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意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分区五台山路以北、嘉陵江路以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意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意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作出了(2017)苏0505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意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主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意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意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