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647室。
法定代表人:蔡清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三洋能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濮雪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富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2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苏州市虎丘区签订《港龙乐汇城一期栏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一个普通的签约合同,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一军
审 判 员 陈亚玲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