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F区18-1。
法定代表人:周慧君。
被执行人: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房秀香。
大连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1893812元,迟延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建工程及土地,此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在建工程及土地,且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2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繁盛
审判员  夏明宇
审判员  曹 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景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