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异663号 案外人:大连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F区1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0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座庄园。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对本院执行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海园43-1、43-2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开泰公司称,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解除查封。事实及理由:开泰公司系金座庄园二期的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后,2015年11月25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通过协议方式,将案涉房屋折价590万元抵付工程款。 本院查明,宏宇公司与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协议予以确认: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宏宇公司与环球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0日、2011年4月14日签订的大连开发区金座庄园二期A标段、B标段、AlO#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二、环球公司给***公司53668033元(其中宏宇公司一部41931087元,宏宇公司二部11736946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一)关于宏宇公司一部的工程款41931087元支付方式为:1.第一笔付款额为1500万元,环球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支***公司一部750万元(此款包括工程款l084870元、垫资欠款2802802元、利息300万元、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612328元),宏宇公司同时将案涉工程项目进出通道及相关锁具、钥匙等全部移交给环球公司;环球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另行监管750万元;……;九、如环球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工程款,则宏宇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大连开发区金座庄园二期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十、案件受理费443713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4400元,鉴定费100万元,合计1453113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1856.50元,反诉费2200元,均由宏宇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环球公司未履行义务,宏宇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辽02执恢1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案涉房屋。 2015年11月25日,环球公司与开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环球公司用其开发建设的案涉房屋抵顶欠开泰公司的工程款59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中对于相关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如何予以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因抵债协议的目的是消灭金钱债权,且不应优先于另外一个金钱债权的实现,故对于抵债标的物(即不动产)的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在前述法律规定中并未列入保护范围。依据开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开泰公司基于其与环球公司间的抵债的法律关系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但鉴于前述的法律规定中并未对此作出如何保护的规定,因此,开泰公司基于抵债的法律关系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请求中止案涉房屋的执行并无充分的法律根据。开泰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开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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