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80号自编A3栋1703房。
法定代表人:胡裕烈,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5号18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22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胡小兵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 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
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119号
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
签发:核稿:李文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