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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亿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5执82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营业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
负责人:叶祝华。
被执行人: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汉洲。
被执行人:广州亿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7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赵汉洲。
被执行人:广州市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5号18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汉洲。
被执行人:黄远威,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赵汉洲,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赵芝仪,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张群英,女,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亿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领创科技有限公司、黄远威、赵汉洲、赵芝仪、张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还借款1940667.36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58821元、诉讼费,被执行人广州亿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领创科技有限公司、张群英、黄远威、赵汉洲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赵芝仪以其与黄远威的夫妻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对被执行人张群英提供的271526.83元担保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诉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芝仪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90号2204房产权,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汉洲、张群英共有的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23号1108房(该房以宁朝晖名义登记),查封被执行人赵汉洲名下的粤A×××××雷克萨斯牌车辆档案及被执行人赵芝仪名下的粤A×××××雷克萨斯CT200h牌车辆档案。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案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5执8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