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领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胡裕烈。
被执行人: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黄远威,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西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远威、广州市领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5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群慧
审 判 员  陈 雯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