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6357号

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发展区园区6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兴芸,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长城路二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标。

第三人: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8栋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叶美富。

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沁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神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由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