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9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向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发展区园区6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兴芸,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8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8元,减半收取11434元,由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尔双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