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吴执字第3538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李纯、李慧卉,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洪生。
被执行人许盘英(曾用名许金水)。
被执行人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钟塔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荣。
***与范洪生、许盘英、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消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吴木民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范洪生、许盘英、平安消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的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范洪生、许盘英、平安消防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9300元。权利人***以范洪生、许盘英、平安消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范洪生、许盘英、平安消防公司归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0193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193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93元。
本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还立案受理了范洪生、许盘英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其中:朱立群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2278540元,案件受理费17372元,执行费25358元;周增发与范洪生、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238元,执行费13238元;俞美兴与范洪生、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39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440元,执行费41644元;唐建华与范洪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9710000元,案件受理费49654.50元,执行费76198元;朱金明与范洪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544元;张巧云与范洪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135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40元,执行费16030元;宋培坤与范洪生、许盘英、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4754400元,案件受理费64922元,执行费50593元;谢福妹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220000元,案件受理费8450元,执行费3327元;马菊红与范洪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50元,执行费20539元;朱雪明与范洪生、许盘英、姚文珍、陆琪铭、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426元,执行费32814元;吴根仙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300元,执行费7553元;沈建宝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20元,执行费9554元;顾林弟与范洪生、许盘英、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24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3610元;叶顺来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1180500元,案件受理费12897元,执行费15242元;明志君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900元,执行费2257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许盘英、范洪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4894919.17元,案件受理费51078元,执行费51860元;蒋华英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9534400元,案件受理费39593元,执行费75270元;蒋云珍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5888800元,案件受理费26511元,执行费56977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范洪生、许盘英、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标的1996596.09元,案件受理费29234元,执行费22658元。上述案件执行标的合计59936660.26元,案件受理费合计496415.50元,执行费合计598475元。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许盘英银行存款24700元。后委托苏州金九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塘街24号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苏金九估价FC(2014)第0999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1498200元;又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范洪生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瀚景苑218幢101、201、301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苏信谊行评字(2014)第0522-A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3290300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布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款分别为1658200元、3180000元,买受人已将拍卖款全部汇至本院账户。
另,本院又依法委托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耀新村24-1号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苏天昆法鉴估字(2014)第04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3047200元;还委托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西路24-7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昆信衡法鉴1411(005)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156491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布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程序尚未结束。另查,被执行人范洪生、许盘英、平安消防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扣划款及拍卖房产所得款项,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处置完毕,故提存本院一并进行处置。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进行了扣划、房产进行了拍卖,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处置完毕,故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完毕后一并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木民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丁启龙
执行员 时琼芳
执行员 梁天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