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江执字第3328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史俞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琪铭。
被执行人姚文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陆琪铭、姚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本金5000000元,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按照本金500000元,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按照本金1000000元,从2013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70000元。三、若被告***、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陆琪铭、姚文珍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塘街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吴国用(2012)第XXX号;房屋他项权证:苏房他证吴中字第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就被告陆琪铭、姚文珍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古松街7幢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吴国用(2012)第0XXXX1号;房屋他项权证: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XXX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陆琪铭对被告***、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按照本金5000000元,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律师费7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琪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被告***、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陆琪铭、姚文珍负担并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陆琪铭、姚文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27300元,执行费为60537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陆琪铭、姚文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陆琪铭、姚文珍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塘街7号、古松街7幢X号、古松街11幢XXX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车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上述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房产首封法院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7月17日,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资产价值(包括附属仿古建筑和景观绿化工程)进行了评估。认定上述资产价值合计598万元。2015年9月9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邮寄送达《公函》,该函载明“经现场勘查,被执行人陆琪铭、姚文珍名下上述三套房屋合围成一个院落,不宜单独处置,而***系古松街7幢X号、山塘街X号房屋抵押权人,且房屋评估价值低于抵押权金额,上述房产由贵院处置为宜,现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古松街11幢XXX室、古松街7幢X号、山塘街X号房屋交由贵院处置”。案外人许建栋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作出(2015)吴江执异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许建栋的执行异议。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照上述评估结果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案涉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买受人陈力强于2016年6月22日以最高价3827200元竞买成交,扣除评估费、执行费,本院已将3735275元转交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陆琪铭、姚文珍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案涉房产经本院处置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主文部分未能足额清偿,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