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执字第26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孝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徐冠,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许盘英。
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国发科技小贷公司)与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消防公司)、***、许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平安消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国发科技小贷公司借款本金5200000元,支付利息494021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3.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70200元。若平安消防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国发科技小贷公司有权以***、许盘英提供的抵押物之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西路24-7号房屋在600000元范围内、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耀新村24幢1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分别在1400000元、520000元范围内,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山庄9幢4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分别在2000000元、6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许盘英对平安消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59225元,由平安消防公司、***、许盘英负担。权利人国发科技公司以平安消防公司、***、许盘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平安消防公司、***、许盘英支付582344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5823446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还立案受理了平安消防公司、***、许盘英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6000余万元。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许盘英银行存款24700元。后委托苏州金九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塘街24号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苏金九估价FC(2014)第0999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1498200元;又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瀚景苑218幢101、201、301室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苏信谊行评字(2014)第0522-A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3290300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布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款分别为1658200元、3180000元,买受人已将拍卖款全部汇至本院账户。
本院又委托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耀新村24-1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苏天昆法鉴估字(2014)第04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3047200元;委托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盘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西路24-7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昆信衡法鉴1411(005)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156491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上述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布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无人应价而流拍。后,再次上网进行变卖,变卖成交价为2970000元,买受人已将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本院还提取到被执行人平安消防公司的债权367784元。
另查,被执行人***、许盘英、平安消防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扣划款及拍卖房产所得款项,有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完毕后一并进行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进行了扣划、房产进行了拍卖,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处置完毕,故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完毕后一并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丁启龙
执行员  时琼芳
执行员  梁天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