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大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5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原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云南建投二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定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卫华、李锋,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大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地石业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地锦德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云南建投二公司申请执行大地石业公司、大地锦德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依照本院(2013)红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大地石业公司、大地锦德公司应于2013年9月4日前给付云南建投二公司尚欠工程款2696953.95元,承担逾期给付违约金269695元,延期给付,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云南建投二公司的执行申请于2013年10月12日立为(2013)红中法执字第362号案件进行执行。
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大地景德公司石屏分公司持有的石国用(2009)第486号〔宗地号121-(02)-38〕土地中价值270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涉及多个案件、多个法院查封,本案不能单独进行处置执行。此外,未查询到可用于本案单独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处置查封土地后再恢复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对石国用(2009)第486号土地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流拍,后经变卖,得款34699000元,不足清偿被执行人的所有债务和利息,经对相关案件进行平衡分配,本案分得1453658元。此外,大地景德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大地景德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5执恢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大地锦德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锦伟
审判员  张智忠
审判员  佘华锋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