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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世纪永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郑井居委会第十二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402民初2843号 原告:**世纪永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南北大街北苑小区一期一组团A-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郑井居委会第十二组,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玉带路街道郑井居委会。 负责人:***,组长;***,党支部书记。 原告**世纪永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郑井居委会第十二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世纪永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永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原告**世纪永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滟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