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02民初3084号
原告:玉溪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池居委会龙腾塑胶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玉溪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塔区珊瑚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红塔区。
被告:***,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红塔区。
被告:***,男,1967年9月25日生,住红塔区。
被告:***,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红塔区。
被告:玉溪世纪永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塔区南北大街道北苑小区一期一组团A-7号。
法定代表人:郭坤。
被告:柴有春,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红塔区。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红塔区。
原告玉溪恒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玉溪呈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世纪永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柴有春、***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