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03民初47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街道新城村北太子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辽阳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80元,退还给原告**17730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隋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